萧县企业家联合会网站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萧县企业家联合会官方网站!

首页 > 走进企联 > 企联章程

企联章程

萧县萧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萧县萧籍企业家联合会。

第二条  萧县萧籍企业家联合会是以促进萧县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萧县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萧籍企业家、开展经济交流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萧籍企业家各方面优势、宣传萧县、建设萧县;沟通凝聚乡情,增进友谊与交流合作;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萧籍企业家提供服务,促进萧县“进十争百”目标实现。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萧县工商业联合会,行业管理部门为萧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萧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萧县龙城镇顺河路东路学府花园售楼处3楼。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采取联建的形式组建党支部,党支部参与社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社会组织党支部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全面执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义务,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社会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推介萧县文化,传播萧风萧韵,为萧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为萧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三)完成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自愿加入本会的萧籍企业家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范围及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萧籍企业家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注册、上网公布。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本会建设,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支持、服务萧县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十一)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审议商会重要事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任职年限原则为一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秘书长赵丽担任,会长由蒋振华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4、协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研究决定,不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听取会员意见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八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